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38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古又勻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林煜恩 間因請求請求回復原狀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833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111年4月20日前(含當日)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鍾宇嫣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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