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楊紋嬿 被告 郭祐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陳俐文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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