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子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子竣於民國106年3月21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路0000000路00巷0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為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且未與同向右前方車輛保持安全間隔,不慎於駛越同向右前方由告訴人 聶享蓉 騎乘之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時與之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手挫擦傷、左踝扭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筆錄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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