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黃錦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3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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