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記載的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記載的一張支票,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至今仍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蕭琪男~F0~~T40~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 廖黃桂英 │富邦商業銀行嘉義│九十二年一│二萬六千元│030235││││分行│月三十一日│(新台幣)│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