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 何牧珉 上列原告因有關行政執行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未予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依限繳納。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及同法第57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又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查原告所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漏未提出「士執卯108費00000000字第0000000000A號執行命令」及「108年6月3日108年度署聲異字第26號」或影本(即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6款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含上開執行命令及異議決定)1份。是以,就上開部分,應予補正。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