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號抗告人 葉筠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登發葉于哲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4日102年度司拍字第34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振芳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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