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3號原告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正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僑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4,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萬1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劉素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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