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甲○○
洲之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武昌街派出所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明確具體載明被告對象及訴之聲明為何,應於文到5日內,具狀清楚表明對何被告起訴及各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金額,總共請求多少金額。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給付總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請求給付金額,載明總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請求給付總金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