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消債核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74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 張菁鷺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