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293號原告己○○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甲○○、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