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5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櫻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4年9月22日)。
二、相關證明文件。(狀附資料無從認定相對人債務責任)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