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55號原告 楊筠 被告 黃金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4年度補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4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答表各一紙附卷得憑,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 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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