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廖秀蕊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彥樺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黃彥樺請求裁判分割其共有之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黃彥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表┌──┬──────────┬──────┬────┬──────┬────┐│編號│土地地號│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被告黃彥樺│土地價額││││(元/㎡)│(㎡)│權利範圍│(元)│├──┼──────────┼──────┼────┼──────┼────┤│1│新北市○○區○○○段│4100│142│ 公同 共有1/3│194067│││ 員崛子小段 19-8地號│││││├──┼──────────┼──────┼────┼──────┼────┤│2│新北市○○區○○○段│4100│486│公同共有1/3│664200│││員崛子小段19-14地號│││││├──┼──────────┼──────┼────┼──────┼────┤│3│新北市○○區○○段│2700│272.16│公同共有1/18│40824│││1085地號│││││├──┼──────────┼──────┼────┼──────┼────┤│4│新北市○○區○○段│2700│2340.32│公同共有1/18│351048│││1053地號│││││├──┼──────────┼──────┼────┼──────┼────┤│5│新北市○○區○○段│2700│49.91│公同共有1/18│7487│││1037地號│││││├──┼──────────┼──────┼────┼──────┼────┤│6│新北市○○區○○段│2700│222.12│公同共有1/18│33318│││1039地號│││││├──┼──────────┼──────┼────┼──────┼────┤│7│新北市○○區○○段│2700│244.70│公同共有1/18│36705│││1040地號│││││├──┼──────────┼──────┼────┼──────┼────┤│8│新北市○○區○○段│2700│77.06│公同共有1/18│11559│││1035地號│││││├──┼──────────┼──────┼────┼──────┼────┤│9│新北市○○區○○段│2700│171.30│公同共有1/18│25695│││1041地號│││││├──┼──────────┼──────┼────┼──────┼────┤│10│新北市○○區○○段│2700│44.71│公同共有1/18│6707│││1054地號│││││├──┼──────────┼──────┼────┼──────┼────┤│11│新北市○○區○○段│2700│42.94│公同共有1/18│6441│││1036地號│││││├──┼──────────┼──────┼────┼──────┼────┤│12│新北市○○區○○段│2700│30.05│公同共有1/18│4508│││1042地號│││││├──┴──────────┴──────┴────┴──────┴────┤│土地價額合計: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