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
原告 蔡宜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家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