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雷秀文
張美惠 被告 楊澤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楊秀枝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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