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希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希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希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數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號、編號3至14號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訴字第1321號、訴字第997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13年6月確定,此有均上開判決2份在卷可稽,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應定執行刑,則前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4罪之宣告刑總和及其定執行刑之上限(即有期徒刑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各該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6年)。又受刑人所犯之罪,俱屬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且觀其犯罪時間俱集中於100年5、6月間,故其犯行之行為與時間具相當密接程度,手段亦均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刑事不法並未因之層昇,及考量受刑人實際年齡與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之法理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鈺甯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00.6.7│本院100年│100.12.29│本院100年│101.1.31│編號1-2,│││害防制│10年8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於判決時曾│││條例│││1321號││1321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2│毒品危│有期徒刑│100.6.15│本院100年│100.12.29│本院100年│101.1.31│年6月。│││害防制│10年6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條例│││1321號││1321號││編號3-14,│├─┼───┼─────┼─────┼─────┼─────┼─────┼─────┤於判決時曾││3│毒品危│有期徒刑│100.5.2│本院101年│102.2.7│本院101年│102.3.23│定應執行刑│││害防制│10年10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有期徒刑13│││條例│││997號││997號││年6月。│├─┼───┼─────┼─────┼─────┼─────┼─────┼─────┤││4│毒品危│有期徒刑│100.5.2│本院101年│102.3.23│本院101年│102.3.23││││害防制│10年8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條例│││997號││997號│││├─┼───┼─────┼─────┼─────┼─────┼─────┼─────┤││5│毒品危│有期徒刑│100.5.4│本院101年│102.2.7│本院101年│102.3.23││││害防制│10年8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條例│││997號││997號│││├─┼───┼─────┼─────┼─────┼─────┼─────┼─────┤││6│毒品危│有期徒刑│100.5.6│本院101年│102.2.7│本院101年│102.3.23││││害防制│10年8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條例│││997號││997號│││├─┼───┼─────┼─────┼─────┼─────┼─────┼─────┤││7│毒品危│有期徒刑│100.5.12│本院101年│102.2.7│本院101年│102.3.23││││害防制│10年6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條例│││997號││997號│││├─┼───┼─────┼─────┼─────┼─────┼─────┼─────┤││8│毒品危│有期徒刑│100.5.24│本院101年│102.2.7│本院101年│102.3.23││││害防制│10年6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條例│││997號││997號│││├─┼───┼─────┼─────┼─────┼─────┼─────┼─────┤││9│毒品危│有期徒刑│100.5.2│本院101年│102.2.7│本院101年│102.3.23││││害防制│10年8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條例│││997號││997號│││├─┼───┼─────┼─────┼─────┼─────┼─────┼─────┤││10│毒品危│有期徒刑│100.5.9│本院101年│102.2.7│本院101年│102.3.23││││害防制│10年10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條例│││997號││997號│││├─┼───┼─────┼─────┼─────┼─────┼─────┼─────┤││11│毒品危│有期徒刑│100.5.17│本院101年│102.2.7│本院101年│102.3.23││││害防制│10年8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條例│││997號││997號│││├─┼───┼─────┼─────┼─────┼─────┼─────┼─────┤││12│毒品危│有期徒刑│100.5.25│本院101年│102.2.7│本院101年│102.3.23││││害防制│10年8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條例│││997號││997號│││├─┼───┼─────┼─────┼─────┼─────┼─────┼─────┤││13│毒品危│有期徒刑│100.6.4│本院101年│102.2.7│本院101年│102.3.23││││害防制│10年8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條例│││997號││997號│││├─┼───┼─────┼─────┼─────┼─────┼─────┼─────┤││14│毒品危│有期徒刑│100.5.16│本院101年│102.2.7│本院101年│102.3.23││││害防制│10年6月││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條例│││997號││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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