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776號
上 訴 人 國家藝術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曉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炳垣 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小字第四七
七六號給付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