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琥珀名廈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松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特定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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