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癸○○原告辛○○原告甲○○原告丁○○原告己○○原告宙○○原告酉○○原告巳○○原告戊○○原告乙○○原告庚○○原告丑○○原告子○○原告卯○○原告天○○原告地○○原告午○○原告申○○原告丙○○原告戌○○原告未○○原告辰○○原告亥○○○原告寅○○○原告宇○○原告玄○○原告壬○○被告 雲光 爆竹煙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