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何文樹 相對人 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謝淑惠 於民國95年1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25年1月20日止,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嗣於民國97年8月22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陳麗美,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謝淑惠於民國95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15年1月26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謝淑惠自民國99年12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計1,912,34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借據及小額貸款全部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 嘉朴 ││235-6│建│1347.59│100000分之200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積│││││││材料及│三││││││││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059│ 嘉義縣朴 │嘉義縣朴│住家用鋼│15.9│││││││15│陽台│2.│平│全部││││子市 吉祥 │子市嘉朴│筋混凝土│8│││││││.9││08│方│││││七街76號│段235-6│造5層││││││││8│││公│││││三樓8│地號││││││││││││尺│││├──┴────┴────┴────┴──┴──┴──┴──┴──┴──┴──┴─┴───┴─┴─┴──┤││備考:│││共有部分: 嘉朴段 1124建號385.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3;嘉朴段1126建號71.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18│├──┼──┬────┬────┬────┬──┬──┬──┬──┬──┬──┬──┬─┬───┬─┬─┬──┤│002│1060│嘉義縣朴│嘉義縣朴│住家用鋼│16.0│││││││16│陽台│2.│平│全部││││子市吉祥│子市嘉朴│筋混凝土│3│││││││.0││08│方│││││七街76號│段235-6│造5層││││││││3│││公│││││三樓9│地號││││││││││││尺│││├──┴────┴────┴────┴──┴──┴──┴──┴──┴──┴──┴─┴───┴─┴─┴──┤││備考:│││共有部分:嘉朴段1124建號385.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5;嘉朴段1126建號71.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31│├──┼──┬────┬────┬────┬──┬──┬──┬──┬──┬──┬──┬─┬───┬─┬─┬──┤│003│1061│嘉義縣朴│嘉義縣朴│住家用鋼│15.9│││││││15│陽台│2.│平│全部││││子市吉祥│子市嘉朴│筋混凝土│8│││││││.9││21│方│││││七街76號│段235-6│造5層││││││││8│││公│││││三樓10│地號││││││││││││尺│││├──┴────┴────┴────┴──┴──┴──┴──┴──┴──┴──┴─┴───┴─┴─┴──┤││備考:│││共有部分:嘉朴段1124建號385.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3;嘉朴段1126建號71.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18│├──┼──┬────┬────┬────┬──┬──┬──┬──┬──┬──┬──┬─┬───┬─┬─┬──┤│004│1062│嘉義縣朴│嘉義縣朴│住家用鋼│15.9│││││││15│陽台│2.│平│全部││││子市吉祥│子市嘉朴│筋混凝土│8│││││││.9││21│方│││││七街76號│段235-6│造5層││││││││8│││公│││││三樓11│地號││││││││││││尺│││├──┴────┴────┴────┴──┴──┴──┴──┴──┴──┴──┴─┴───┴─┴─┴──┤││備考:│││共有部分:嘉朴段1124建號385.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3;嘉朴段1126建號71.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18││││└──┴───────────────────────────────────────────────────┘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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