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柒柒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伍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貳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8710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711號、第712號被告楊勝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袋(驗餘淨重依序分別為0.9778公克、0.0358公克、0.6298公克),均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9年7月12日、99年8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7月26日)、99年10月27日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⑴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9780公克,經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9778公克;⑵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0360公克,經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0358公克;⑶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6300公克,經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6298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994490號、99年8月4日航藥鑑字第0994920號、99年10月27日航藥鑑字第0996705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上開扣案物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