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750號債權人鯉豐碾米工廠法定代理人 湯勤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惠榮 即憬宏餐盒食品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金額993,410元之其中817,610元是否請求利息?如是
,則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