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陳姿穎 被告 李敏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張瑋珍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