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98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佩萱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江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郭江順已於99年1月1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不得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