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耀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耀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徐耀華前犯偽造文書及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徐耀華業於民國
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
5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