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順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2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楊順吉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所載「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應補充記載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同年10月31日確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照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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