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51號上訴人即被告國陽超音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人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440,820元【計算式:以起訴時即民國108年11月27日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55元計算,計算式:(514,579.70+308,747.82+154,373.91+51,457.97)×30.55=31,440,8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3,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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