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劉雯婷 被告 游馥駿 上列被告游馥駿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李蕙伶法官劉芝毓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鄧鈺樺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