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挺鈞 被告 李怡慶 被告 吳有義 被告 李韻筑 被告 朱家昌 被告 鄭靜美 被告 陳慧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37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