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謝秀絨
謝吳貴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秀絨於民國93年12月13日,邀同相對人即債務人謝吳貴枝向聲請人訂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4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7%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9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43,30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即債務人謝吳貴枝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