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4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政府資訊公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5號抗告人 劉泓志 即祐民診所
送達代收人 楊岫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65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上訴狀,亦視為抗告狀)。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程怡怡法官李維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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