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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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81號原告 賴年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秋敏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秋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胡秋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萬3,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文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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