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37號聲請人哲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美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巫偉凱┌──────────────────────────────────────────────┐│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陳宗鎮 │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106年9月10日│54,978元│0000000│││││行│││││├──┼─────────┼─────────┼──────┼──────┼──────┼──┤│002│有信營造股份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6年9月30日│20,000元│0000000││││司│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