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36號聲請人家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巫偉凱┌──────────────────────────────────────────────┐│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勝鈔環保科技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7年4月5日│70,200元│BG0000000││││限公司 林定嘉 │台中分行│││││├──┼─────────┼─────────┼──────┼──────┼──────┼──┤│002│大雅廚房器具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107年4月18日│203,320元│TY0000000││││司 張光男 │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