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致祥律師上列被告因犯賭博、重利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致祥律師上列被告因犯賭博、重利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