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羅永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