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字第150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簡字第150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判決在案,並依被告戶籍地寄送判決,惟被告已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是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