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6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43號原告 張威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理由」漏未記載,應具體載明不服之理由,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請提出補正後的起訴書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被告答辯之用。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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