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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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33號聲請人 蔡旻潔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扶助律師)相對人 劉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情形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鈞院以108年度家調第635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領有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欠乏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白淑幻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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