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89號聲請人 李佳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0│1│100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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