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偕漢佳債務人 蔡文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一)壹萬貳仟玖佰參拾貳元、(二)壹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三)壹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各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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