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温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二)柒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玖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