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5號原告 謝碧珠 上列原告與 林樹福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以林樹福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中訴之聲明係記載「被告應賠償原告自民國…總計新臺幣611,416元。
另加計至訴訟結束…」,嗣於本院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言詞陳述「請求被告將房屋返還…」,請原告確認有無要請求「遷讓房屋」?如有,請查報系爭房屋之市場交易價額(可參考附近房屋交易之實價登錄)
二、林樹福己於訴進行死亡,本院亦已依職權命其繼承人 林育宏林于修 承受訴訟,請原告確認請求權部分有無要追加繼承法律關係?對林育宏、林于修有無要請求「連帶」責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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