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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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34號原告 李若菡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