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203號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莊育瑋 債務人 黃鈺婷
一、債務人莊育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捌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莊育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鈺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台幣)│及利率││├─┼──────┼──────┼──────────┤│1│316,338元│自民國105年│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8月3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清償日止,按│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2.19%計│利率10%,逾期超過六││││算利息│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2│2,315,872元│自民國105年│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7月3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清償日止,按│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2.19%計│利率10%,逾期超過六││││算利息│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3│5,224,668元│自民國105年│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7月3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清償日止,按│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2.79%計│利率10%,逾期超過六││││算利息│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