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84號聲請人 黃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昭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90554、CH313174)二紙之原本到院。
二、本件聲請之本票二紙均未載到期日,故請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發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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