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陳文鏗 訴訟代理人 陳木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大 中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8,6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