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林西雯 被告 陳昌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交簡字第2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