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辦理交接及交付資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高雄市私立崇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龔明聰 被告 龔意雲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交接及交付資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翊鈴